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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居房屋未按份补缴房款是否仍享有居住权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夫妻离婚,房屋(婚前一方单位所分,已交部分房款)判决由双方共居。办完离异手续后,该房屋因办理产权需补交房款,未按份补交房款的一方是否还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及产权?

  网友提问:

  夫妻,房屋(婚前一方单位所分,已交部分房款)判决由双方共居。办完离异手续后,该房屋因办理产权需补交房款,请问:未按份补交房款的一方还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及产权吗?

  找法网律师回复:

  法院对还款有无判决?如有,可申请;如没有,可考虑另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双方对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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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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