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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间借贷如何处理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应从债务形成时间上判断。如果该债务系夫妻婚前发生的借贷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规定,一方婚前应归个人所有,另一方婚前债务也应由个人承担。其次再看夫妻之间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无约定。

  夫妻任何一方对约定归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独立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夫妻中任何一方当然可以以约定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与对方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夫妻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在没有约定财产制情况下出具的借条也并非一概不能认定,如果双方在借贷时已对该借贷的财产作了特别约定,也可认定该财产的约定为债权人所有。这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关于“部分各自所有”的规定。

  夫妻时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离婚时应当以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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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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