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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房产问题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在法院办理离婚时,对房产问题已经达成协议,因此法院并为对此作出判决,但以后对方能否反悔不承认该协议内容呢?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下面请看找法网律师是如何回复的。

  找法网网友提问:

  我与前夫于2002年在法院办理。因我们在离婚前已就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所有财产归我,包括一套按揭房。故法院判决中除提到孩子的权归我和他负担抚养费外,没有提及财产分配问题。我一直担心只有一纸协议能不能保证我的权益。而且,如果将来万一不幸丢失或被烧毁我会不会因此失去所有权。离婚后他搬出去住了一段时间,后来又借口接送女儿方便搬回来住。由于我的经济条件较差,离婚至今按揭房款都是他交到银行。他可否以此为由,要求该房产的权益?

  找法网浙江杭州陈女律师回复:

  最保险的办法是将到你的名下。

  找法网北京马国华律师回复:

  法院没有判处房产,是不是因为没有到手而不予处置吧!一旦有了产权证,争议才有可能通过诉讼解决。如果房产名字是你,还好说。如果是对方的产权名字,你务必要才能把房产权争取过来。

  找法网广东广州杨帆律师回复:

  一、关于法院没有处理财产的问题。属于民事诉讼,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因为您在起诉离婚时没有涉及财产请求,被告(您原来丈夫)没有提起财产分割的反诉,因此法院没有做出处理。

  二、关于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如果该协议不存在双方串通转移、隐瞒财产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或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那么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对方反悔不愿意继续履行协议或者要分割有关财产分割的,您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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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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