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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有哪些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和其他福利待遇的奖励;

  二、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三、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拖欠社会抚养费的,应征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制止,造成违法的,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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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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