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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 民办函〔2008〕3号 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

民办函〔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中国收养中心:

为与《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相衔接,保证我国被收养儿童能够顺利取得收养国国籍,自2008年3月1日起,对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比利时、荷兰、加拿大、挪威、丹麦、芬兰、西班牙、法国、瑞典、冰岛、英国的收养申请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和签发收养登记证书的同时,作为收养登记证书附件,为收养人出具一份《跨国收养合格证明》。证明加盖收养登记机关公章。

《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按统一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打印软件由中国收养中心提供。

附件:《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样式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跨 国 收 养 合 格 证 明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第23条
Article 23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

以下签章机关在此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XXXX)收字第XX号所确认的收养符合《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第17条C款的规定。
The undersigned authority hereby certifies that the adoption confirmed by the Adoption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XXXX)Shouzi No. XX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ticle 17-C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






(登记机关公章)
Registration Authority
年 月 日
(YYYY-MM-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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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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