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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简介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受理驻在国或领区内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中国公民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和行为原则上应向中国境内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受理驻在国或领区内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中国公民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和行为原则上应向中国境内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第六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三)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亦有涉及公证的规定,如: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出具在派遣国境外使用的各种文书;认证派遣国有关当局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中国驻外使(领)馆主要办理以下几类公证:

  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居留公证、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并办理健在证明等证明。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交有的证件。但申请委托、声明书、、签名印鉴属实等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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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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