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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的结婚有哪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要求与本市居民在本市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市民政部

  《上海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要求与本市居民在本市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市民政部门申请,填写《申请书》,并向市民政局提交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以及有效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婚姻登记之日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对符合结婚
  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的通知。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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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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