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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婚姻状况证明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香港居民在内地申请与内地居民,应出具的合法文件之一是香港居民的婚姻状况证明书。香港居民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并经内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辩认。


香港居民在内地申请与内地居民,应出具的合法文件之一是香港居民的婚姻状况证明书。香港居民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并经内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辩认。

下列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

一、内地驻港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港九工会联合会会员;


三、香港中华总商会会员;


四、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会员。

不在原籍登记的香港居民还须由原籍的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其婚姻状况证明,如果取得原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状况证明有困难的,可由两个了解情况的大陆亲属朋友出具其无配偶的保证。

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申请与内地居民,应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由澳门行政局或澳门警察局出具。

下列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

一、内地驻澳门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澳门工会联合会会员;

三、澳门中华教育会会员;

四、澳门中华总局商会会员。

不在原籍申请结婚登记的婚状况证明书,应由原籍的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如果有困难而无法取得,可由两个了解情况的大陆亲戚朋友出具无配偶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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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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