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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198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 你们双方要求解除一事的来信收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双方对离婚及、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


198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
你们双方要求解除一事的来信收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双方对及、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如果对以上问题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你们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美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美使领馆直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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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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