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民事、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994年12月29日批准,于1995年5月31日 生效) 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994年12月29日批准,于1995年5月31日 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之 间的友好和合作关系,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民事、商事和刑事领域的 司法协助,决定缔结本协定,并为此目的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
(2)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外交部部长阿姆鲁·穆萨
缔约双方全权代表相互校验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以下各条: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人身和财产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公民同 等的司法保护。
二、缔约一方公民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公民相同的条件下,诉诸缔约另一方法院或 其他主管机关。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亦适用于依照缔约一方法律在该方境内成立的 。
第二条 诉讼费用的减免和
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应在与缔约另一方公民相同的条件和范围内, 免除交纳费用并获得无偿法律援助。
二、如果申请减免诉讼费用或申请法律援助取决于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关于申请人 财产状况的证明书应由申请人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出具。如果申请 人在缔约双方境内均无住所或居所,可由其本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出具证明书。
三、缔约一方公民根据本条第一款申请减免诉讼费用或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向其 居所或住所所在地的主管机关提交申请。该机关应将申请连同根据本条第二款出具的证 明书一起转交给缔约另一方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联系方式
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通过各自的中央机关 进行联系。
二、缔约双方的中央机关应为各自的司法部。
第四条 文 字
一、司法协助请求书及所附文件应用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的语言制作,并附有被请 求的缔约一方的文字或英文的译文。
分享到: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

下一篇:涉外婚姻案件有关法律问题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房地产案例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