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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对子女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1987年8月21日,最高法院 外交部领事司: 你司(87)领四转字第13号来函收悉。 关于英国驻华使馆就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在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的规定如何理解


1987年8月21日,最高法院

外交部领事司:
你司(87)领四转字第13号来函收悉。
关于英国驻华使馆就按中国法律的父母,在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的规定如何理解的来照,经研究,我们认为:按我国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由他方抚养的子女。英国驻华使馆认为,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并不取消没有抚养教育子女一方的权利,双方仍具有对教育的合法权利,这种理解是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的。对于英国驻华使馆来照中所针对的案件,我们认为,香港居民鲁慕贞经我法院调解与澳门居民林勤离婚后,向港英当局申请归她抚养的、现居内地的双方婚生子林伟超去港定居,是否得到批准,这是有关管理部门决定的事。至于林勤从澳门申请去港探视孩子,被批准的可能性较小,我们希望英国驻华使馆注意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处理此事上,给予当事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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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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