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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1982年9月25日,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82)第103号函收悉。归国华侨要求与越南籍配偶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这类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作涉外案件并按照我院(80)法民字第6号批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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