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法律规定 >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 文献号 】1-41024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分类】FL01 【颁布部门】司法

【 文献号 】1-41024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海牙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分类】FL01
【颁布部门】司法部/最高法院/外交部
【颁布时间】19920919
【实施时间】19920919
【正 文】司发通(1992)093号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
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关人民法院、驻外使领馆、司法厅(局):
1992年3月4日,我们发出了《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现将根据该通知制定的《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

为了正确、及时、有效地按照《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下称《公约》)向在《公约》成员国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和执行成员国提出的送达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和司法部“外发〔1992〕8号”《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下称《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司法部收到国外的请求书后,对于有中文译本的文书,应于五日内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用英文或法文写成,或者附有英文或法文译本的文书,应于七日内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文书,司法部将予以退回或要求请求方补充、修正材料。

二、最高人民法院应于五日内将文书转给送达执行地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收文后,应于三日内转有关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收文后,应于十日内完成送达,并将送达回证尽快交最高人民法院转司法部。

三、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四、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五、司法部接到送达回证后,按《公约》的要求填写证明书,并将其转回国外请求方。

分享到:

上一篇: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会议解释之452号:夫妻住所

下一篇: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房地产案例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