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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所有房产按照婚前共有约定离婚时能否财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按照《婚姻法》(三)的规定,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那么,婚前属于一方个人的房产(已登记办在个人名下)书面约定为两个人共有,婚后两个人又未在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现双方,涉及的这套房产应不应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我国制度的规定以双方约定为优先。如果双方婚前已将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那么,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属,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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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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