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财产分割 >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如何防范预售合同纠纷呢?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5

  摘要: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我国房地产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而作为买卖双方共同意志的表现形式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购房者应该慎重对待。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什么呢?如何防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呢?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什么?

  购房者选择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约定相关事项的文字表现形式。那到底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呢?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就上述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如何防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一)购房前应先验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慎交定金,支付定金前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金处理的充分必要条件,特别应在商品房认购书中明确约定,非买受人原因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无条件返还定金。

  (三)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前,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详阅其中是否有不公平条款或与自己购房意图不符的条款,如无异议,应要求复印作为认购书附件,以免将来正式签约时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内容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四)在商品房认购书中应约定开发商擅自将商品房另售他人的赔偿条款。

  (五)全面理解开发商的广告宣传,谨防广告宣传的误导,避免为不具法律效力的要约引诱所惑,埋下日后纠纷的引子。

  (六)对商品房的质量、交房条件、交房期限、购房贷款事宜、基础配套设施、办证期限、办证费用等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显示,避免以后开发商推诿扯皮。

  (七)对开发商的违约情形及赔偿责任,应采取列举的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详细说明,坚决杜绝模糊性的表述,避免日后产生模棱两可的理解。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二手房合同有哪些不容忽视

下一篇: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签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