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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不能退房的情形是哪些?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5

  摘要: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求退房,房屋面积误差未超过3%要求退房,非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要求退房等情况的,购房者不能够退房,因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又不属于约定退房条件。接下来就为您一一介绍。

  现实中有哪些情形是不符合退房条件的?

  购房者的退房理由既不符合法定条件,又不属于约定退房条件,这类的退房理由非常多,常见的情形有:

  1、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求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再以未交付为由要求退房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同时根据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可见如果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求退房的,法院也是不支持的。

  2、房屋面积误差未超过3%要求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在房屋面积误差不超过3%时,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法院不予支持。

  3、非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要求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购房者不是以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而要求退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除非是周边环境威胁到生命安全,如有辐射、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等。

  4、因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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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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