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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5

  摘要:在生活中,由于房价上涨许多人在买房时都会考虑购买二手房。那么在购买二手房后,由于房价上涨,二手房卖主后悔的话,产生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在下文就通过案例为您详细介绍。

  因房价上涨二手房卖主后悔

  一男子准备将房产卖给好友,等对方交了首期房款,签了合同后,该男子见房价涨了很多想反悔不卖,便编造理由称这房子是他和老婆共同所有,老婆不让卖,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昨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认为,房产仅登记在男子名下,不能证明是夫妻共有,且买房者行为善意无过错,故判决合同有效。

  张先生在广州花都区创业多年,和李某是故交。2010年间,李某有意在花都买房,张先生表示他在花都新华紫薇路有一套房闲着,可以转让给李某。

  于是,2010年7月20日,张先生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自愿将位于花都区紫薇路的住房卖给李某所有。合同还约定,如果出卖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由张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李某在接收了房屋后,就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

  二手房买卖纠纷如何处理

  与此同时,花都的房价日日攀升,张先生觉得房子卖低了价钱想毁约,便以各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被拒后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张先生称,当时签房产买卖合同时妻子并不知道,现在妻子发现了,不同意卖这房子,而这房子又是他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解除签订的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的权属仅登记在张先生个人名下,对于张先生诉称该房屋为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但其妻子作为共有权人的权利并未从形式上对外公示。有理由相信张先生对涉案房屋享有完全的处置权利。

  此外,张先生和李某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由张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的行为善意且无过错。故张先生主张涉案房屋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不同意转让涉案房屋,合同未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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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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