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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买卖的使用权房有哪些?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5

  摘要:使用权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使用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所有。那么哪些使用权房可以进行买卖?接下来下文为你一一解答。

  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房的转让和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的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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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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