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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转让是否有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5

  摘要:因经适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近几年不断出现,其中又以经适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最为典型。由于经适房的特殊性质,现行政策对于其上市交易采取相应的限制。因此经适房的转让不能一律认定为无效!那么下文就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1、经济适用房转让是否有效?

  依据现行政策、法律规定,经适房买卖合同并非一概无效,而是以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签订 日期进行区分,采取“老房老政策,新房新政策”的办法。即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 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此处的上市交易条件一般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已满5年或者取得契税发票已满5年。经出卖人主张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考虑居住安置问题妥善处理,在认定买受人所受损失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因房屋升值 获得的利益、买受人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买受人装修房屋的添附价值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2、经济适用房转让应如何进行?

  (1)产权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

  (2)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核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

  (3)产权人到指定银行补交土地价款,将补交价款全额缴至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4)产权人凭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补交价款的相关证明、经适房产权证、身份证明到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发商品房产权证或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5)已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证的,凭新核发的商品房产权证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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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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