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有欺诈行为,合同可撤销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5
导言: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一方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下与之达成协议可以构成欺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案情:2013年3月15日,李某与赵某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李某将其所有的两套上下毗邻的商铺转让给赵某,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60万元。签订合同前,赵某曾与李某一同到现场看房,看到李某在底层商铺楼板凿洞并安装木扶梯通到上层商铺,形成室内通道。李某称该楼梯安装是通过合法渠道,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同月底赵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但在赵某入住准备装修时,物业公司前来告知底层商铺楼板上凿洞搭建楼梯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必须将房屋恢复原状。2014年1月15日,本市某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赵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该商铺楼板上凿洞从事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恢复原状。
赵某认为,当初完全是在李某故意欺诈、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才与李某签订此份。然而基于李某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行为,致使与赵某当初约定的实际情况不符。
太远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行为,是否应予撤销。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李某出售系争房屋,有义务向赵某如实告知房屋的状况。李某在底层商铺屋顶楼板凿洞并安装木扶梯通到上层商铺,形成室内通道,属改变房屋结构的重大事项,然而房屋改建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方可实施。
李某未经许可擅自改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情况,从现有证据看,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告知过赵某此种情况。尽管赵某经过实地察看,对房屋的实际状况是明知的,但对于改建的合法性其无从知晓;特别对于擅自改建存在的安全隐患,赵某作为非专业人员,更无从知晓。现在有关部门责令赵某恢复原状,使赵某购买的两套商铺之间没有了便捷通道而影响使用功能。
赵某认为李某隐瞒重大事实,即李某未告知改建部分是违章建筑,导致赵某无法实现购买上述两套商铺用于经营的合同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为为欺诈行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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