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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未办理完房产证变更手续,可能因不构成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5

未办理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实践中,虽然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对不动产实施了占有,能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对此,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虽然受让某人的房屋是善意的,价格是合理的,并且已经占有了该房屋,但是由于所受让的该房屋并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即不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规定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条件,故不能根据该条的规定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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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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