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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共有房子归谁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5

案情概要:

李先生与张小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经过2年的爱情长跑,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20089月,双方合资花了173219元购买了位于某小区一套新商品房,房屋产权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李先生出资现金43219元,张小姐出资30000;另外,李先生作为借款人,借了商业贷款100000元,由李先生按月还贷。在房屋装修过程中,这对恋人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不愉快,双方关系急转直下,最终决定分手。由于对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小姐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

案件分歧:

对于结婚不成共有房产该如何分割,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小姐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应当以房地产交易中心公示登记的共同共有享受50%的权属份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小姐与李先生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权属的份额。

太远律师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物权法》规定:“除家庭成员关系和有约定外,一般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都视为按份共有;若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出资额来确定共有的份额。”张小姐与李先生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权属的份额。

张小姐只是在借款抵押合同上作为共有人签名,双方也没有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共同生活的事实,故李先生以贷款方式融资后支付的购房款应属于李先生个人出资。李先生实际出资为143219元,张小姐实际出资为30000元。因此,张小姐应当享有房屋权利的17%,李先生应享有房屋权利的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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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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