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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过户卖方后悔,买方能否要回房屋?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5

  摘要:现在的房价日渐见长,买房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签订购房合同后反悔的人也不占少数。下面的买卖双方已签订买卖合同,并已付清房款,却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卖方后悔了。那么,对于这样还未过户卖方就后悔的情形,买方能否要回房屋呢?

  房屋未过户卖方反悔了

  2014年5月20日,房主郭某与曾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郭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曾先生;曾先生于协议签订之日预付房款20万元,余款45万元于同年6月10日在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同时郭某承诺在全额支付房款的15日之内协助曾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曾先生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郭某也将房屋交付给了曾先生。正当曾先生高高兴兴地装修房屋时,郭某感觉房子卖便宜了,因此拒绝协助曾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归还房屋。

  买方能否要回房屋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同时,《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郭某与曾先生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协议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案涉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继续履行。

  既然案涉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那么作为合同当事人的郭某和曾某就要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双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郭某拒绝协助曾先生办理房屋过户,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曾先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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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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