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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5

 

案件介绍

  某开发公司与张某、李某夫妇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2008730日前交付商品房,出卖人并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后因办理银行按揭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某开发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房,也未书面通知张某、李某夫妇办理交付手续,张某、李某夫妇也未支付购房款。某开发公司遂起诉,要求张某、李某夫妇履行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支付所欠房款;张某、李某夫妇则提出某开发公司未按时交房、未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某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意见分歧

  未按时交付商品房买受人是否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开发公司未按期交房,也未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张某、李某夫妇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购房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开发商未按时交付商品房原因是与张某、李某夫妇办理银行按揭时发生纠纷,张某、李某夫妇无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孟博专业评析:

  太远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不安抗辩权也叫后履行抗辨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某开发公司虽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上面通知张某、李某夫妇办理交付手续,也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商品房交付给张某、李某夫妇,但原因是双方在办理银行按揭问题上发生纠纷。但是,某开发公司并未丧失向张某、李某夫妇交付商品房的能力,到起诉时止也未拒绝向张某、李某夫妇交付商品房,某开发公司行为仅属于瑕疵履行,张某、李某夫妇主张后履行抗辩权、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以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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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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