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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可指定个人继承财产吗?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案情概要:

20139月汪女士生病期间,自书立遗嘱。遗嘱记载要将其与丁某再婚期间共同拥有的房产的份额,全部留给原婚生子女刘某继承。20144月汪女士病故。刘某认为应该有权继承其母亲汪某在患病期间所立的遗嘱中涉及的房产份额,遂诉至法院。

对于老人可指定个人继承财产吗这个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汪某的遗嘱系其本人所写,系真实意愿表示,应予以尊重。丁某称汪某在立遗嘱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

丁某提出遗嘱继承人刘某未尽主要赡养义务,系遗弃被继承人,应认定丧失继承权的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法院也不予采信。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宜另案处理。近日,法院依法判决两套房产的50%份额由婚生子女刘某继承。

太远律师点睛: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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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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