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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是否能够用诉讼的方式解除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案情概要:

  陈某与林某20117月自由恋爱,同年10月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即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20136月双方关系开始恶化,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争吵不断,同年10月份,林某回父母家居住,后再未与陈某联系,陈某多次寻找,林某一直避而不见,于是陈某于2014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法院不予受理。

太远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未婚同居感情不和时一方能否请求法院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根据20044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陈某与林某的情形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不是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陈某仅要求解除双方的,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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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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