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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法定婚龄借他人名义登记婚姻效力问题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未到法定婚龄借他人名义登记婚姻效力问题

  【案情】

 

  1995718日,时年十九周岁的徐某(女)以其表姐涂某的名义(涂某的身份证、徐小芳的照片)与何某(男)登记结婚。1996620生一男孩。20093月,徐某离家出走并于201356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何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认定:应定为有效婚姻并按离婚纠纷处理。

 

太远律师释义:

  1、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徐小芳办理结婚登记证时虽未达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已满法定婚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

  2、该法第十一条又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案中并不存在因胁迫结婚的情形,因此徐小芳不能行使撤销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徐小芳和何国伟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证的行为,只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重要依据,而不能视为认定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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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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