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法定婚龄借他人名义登记婚姻效力问题
【案情】
1995年7月18日,时年十九周岁的徐某(女)以其表姐涂某的名义(涂某的身份证、徐小芳的照片)与何某(男)登记结婚。1996年6月20生一男孩。2009年3月,徐某离家出走并于2013年5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何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认定:应定为有效婚姻并按离婚纠纷处理。
太远律师释义:
1、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徐小芳办理结婚登记证时虽未达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已满法定婚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
2、该法第十一条又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案中并不存在因胁迫结婚的情形,因此徐小芳不能行使撤销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徐小芳和何国伟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证的行为,只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重要依据,而不能视为认定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标准。
下一篇:调解书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