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与儿媳签遗赠扶养协议,法院支持她得房|2026年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6-10-29

引言

母亲晚年亲手写下遗赠书,把房屋留给尽心照料的儿媳,儿子却当庭质疑其效力。遗赠到底成不成立?本案中,受遗赠人凌女士凭借一份亲笔书写、内容完整的遗赠书,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同时驳回了对方的抗辩。

案情介绍

柳老先生与纪女士育有三名子女。1999年,二人购买北京市××区某小区房屋一套。2015年11月,柳老先生自书遗嘱,载明其全部财产由纪女士继承。2016年1月柳老先生去世。2019年6月,纪女士书写房产遗赠书,表示将涉案房屋产权及使用权遗赠给儿媳凌女士。2021年2月纪女士去世。凌女士起诉,请求接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

凌女士提交柳老先生自书遗嘱、纪女士房产遗赠书等证据。被告柳志远抗辩称,遗赠书系纪女士受胁迫所立,内容与事实不符;其作为长子对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且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纪女士无权全部处分,并提交一份仅有柳老先生签名的遗嘱复印件及赡养支出证据。另两名子女柳志玲、柳志刚认可遗赠。法院查明:遗赠书系纪女士亲笔书写,内容完整、意思明确;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柳志远提交的遗嘱复印件原件无法提供,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法院认为,柳老先生遗嘱真实有效,其对房屋的份额由纪女士继承;纪女士的遗赠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遗赠成立要件,涉案房屋应由凌女士继承、归其所有。柳志远虽主张受胁迫及多尽赡养义务,但举证不足,未予采纳。抚恤金三十六万余元及纪女士名下银行存款由三名子女各继承三分之一。

律师评析

遗赠是否成立,取决于遗赠书是否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是否明确完整;主张胁迫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仅有怀疑不足以推翻遗赠。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遗赠书最好由本人亲笔书写并注明日期,必要时可同步留存见证或录像;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及时作出接受表示,避免权利落空。本案中,遗赠书系亲笔书写、内容完整,正是凌女士取得房屋的关键。

尽心照料的儿媳,凭一份遗赠书拿回房子;空口质疑的儿子,因举证不足败下阵来——遗赠背后是人心,也是证据。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产继承与遗嘱、赠与纠纷,熟悉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与家庭协议的解释规则。2008年创办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围绕房屋继承持续整理裁判观点,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

法律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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