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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安置房有书面协议,律师帮出资人要回房|2026年北京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0-23

安置房借名买房,一纸协议加全套出资凭证,就能把房子要回来。本案中,借名人柳先生胜诉。

2006年,柳先生看中了一套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安置房,但因自身没有购房资格,便与阮先生协商,由柳先生出资、以阮先生名义购买。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协议》,写明:由柳先生出资以阮先生名义购买房屋,柳先生付清全部房款后享有房屋完全所有权;产权证及房屋相关文件由柳先生保存;办理过户时阮先生应积极协助。

协议签订后,柳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2万余元及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房屋交付后由柳先生装修并居住至今。2011年,阮先生取得房产证后,却迟迟不肯配合过户。柳先生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协议》有效,判令阮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阮先生辩称,房屋是自己依据母亲名下宅基地拆迁取得的安置利益,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自己无权单独处分。法院审理查明,《房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阮先生认可全部房款由柳先生支付、房屋由柳先生居住至今,其关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抗辩不能否定协议的效力。法院认定双方形成借名买房合意,判决《房屋协议》有效,阮先生限期协助柳先生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

安置房借名买房,书面的《房屋协议》就是最有力的护身符。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一份写清“出资人付清全款即享有完全所有权、出名人无条件配合过户、证照文件由出资人保存”的协议,加上支付全款的凭证和长期居住的事实,足以让法院支持过户。出名人以“家庭共同财产”等理由抗辩,通常需要提供更有力的证据。借名买房一定要把协议写细、把凭证留全。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借名买房确权与腾退纠纷,熟悉出资凭证、票据保管、长期占有三项事实的证明路径,也熟悉出名人擅自处分、出名人去世后继承人否认借名等情形的处理方式。他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借名买房与房屋权属确认持续整理裁判观点。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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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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