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协议,只靠口头约定借名买房,一旦对方反悔,还能要回房子吗?杜女士的经历给出了答案。
许先生当年在远洋地产工作,获得了一号房屋的内部购买资格。但他没有资金,便将购房资格送给了长辈杜女士,双方口头约定由杜女士出资、借用许先生名义购买。房屋交付后,杜女士出资装修并一直居住,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收据等原件都由她持有。
2019年,许先生以办理房产证为由,从杜女士家取走了购房合同和发票原件。办出房产证后,许先生却突然反悔,声称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的,还通知杜女士腾房,准备把房子卖掉。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房屋购房款除2万元认购定金外均由杜女士支出;第二,许先生称房款是借款,但拿不出任何证据;第三,购房合同、发票、维修基金收据等房屋重要资料长期由杜女士保管,正常理应保存在真实权利人手中;第四,房屋交付后由杜女士装修并占有使用十余年。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且合同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同时,杜女士当庭同意返还许先生垫付的2万元认购定金及办证税费,法院一并处理。判决许先生限期协助杜女士办理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没有书面协议不代表一定输官司。他总结这类案件的胜负关键:出资转账记录、购房原件由谁保管、房屋由谁装修居住、对方陈述是否前后矛盾。本案中许先生先称发票一直由自己持有,被出示视频证据后又支支吾吾,最终难以自圆其说。诉讼是证据的较量,起诉前先请专业律师梳理证据、评估胜算,往往能避免盲目诉讼的损失。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借名买房确权与腾退纠纷,熟悉出资凭证、票据保管、长期占有三项事实的证明路径,也熟悉出名人擅自处分、出名人去世后继承人否认借名等情形的处理方式。他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借名买房与房屋权属确认持续整理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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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