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公租房拆迁后,能作为遗产继承吗?老人生前承租的公房遇上旧房改造,换来回迁指标,子女却因房屋归属对簿公堂。本案中,法院认定无产权证书的公房不属于个人遗产,主张房屋非遗产的莫建平依法保住了登记状态。
案情介绍
莫老先生与宣女士育有五名子女。1972年长子莫建文去世,1987年莫老先生去世,2018年宣女士去世。宣女士生前承租某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2006年后因旧房改造,该单位按原承租面积折算给予宣女士两套一居室回迁房屋指标,但均未办理回迁手续。四名在世子女中,莫建国、莫建军、莫建英起诉,请求按四分之一份额继承遗产房,莫建平作为被告应诉。
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系宣女士遗产,四名在世子女应各继承四分之一。莫建平抗辩称,房屋产权单位为某单位,其与母亲曾在其中两间居住生活,承租权已变更至其名下,其亦系被拆迁人,回迁仅系政策安排,房屋仍属公房性质,不属于个人财产,亦非遗产。法院查明: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载明房屋产权单位为某单位,承租人为宣女士,单位房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该事实;房屋已拆迁,按政策应回迁至某小区两处房屋,尚未办理回迁相关手续;莫建平提交了变更承租人申请表、供暖协议书、回迁房房号凭证、旧房腾退凭证等证据;各方均认可房屋未下发产权证书。
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无产权证书,并非宣女士所有,各继承人不能按宣女士遗产主张权利。判决驳回三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能作为遗产继承的,必须是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没有产权证书的公房,承租权与回迁指标属于政策性安排,不能当然认定为遗产。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涉及公房、央产房、回迁房的继承,先要查清房屋性质、产权单位与承租权状态,再判断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方向错了,诉讼往往难以得到支持。本案中,公房性质与承租权归属证据充分,正是诉讼请求未获支持的关键。
公房、回迁指标这类政策性权益,能否继承、归谁继承,先要弄清房屋的来龙去脉。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拆迁安置房权属与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熟悉安置房指标来源、被安置人口认定与家庭内部分配的处理规则。他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对北京各区拆迁安置政策与产权登记流程有长期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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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