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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纠纷——父母与子女共同作为安置人获得房款子女持有父母可以起诉分割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7-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方返还我应得的拆迁补偿款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位于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是我和刘某峰的夫妻共同财产,现该房已拆迁,但却占用我应得拆迁款,其行为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峰、刘某辰、刘某苒辩称:一号房屋是我父母留下的房产,现确系已拆迁,所得拆迁补偿款中500000元用于刘某苒购买车辆,500000元用于偿还盖房时所借款项,现只剩下二十余万元。刘某峰身体不好,手头需要留一些钱应急;另外,赵某丽还拿着家里的其它款项未归还,包括村委会在2014年发给刘某峰的工龄费150000元、刘某辰爷爷的款项等。综上,我们不同意赵某丽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丽与刘某峰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63年结婚;刘某辰是二人之子,刘某苒是刘某辰的女儿。

201791日,刘某峰与北京C公司,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确定该公司对一号房屋进行拆迁腾退。该协议写明安置人口为3人,包括产权人刘某峰、其妻赵某丽、其孙女刘某苒。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此次拆迁所得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共计526966元,各项奖励及补助共计1629919元,在扣除应补交购房款660120元外,实际获得拆迁补偿款共计1496765元。该款项现在刘某辰处。

赵某丽认可其在房屋被拆迁后至20208月份,与刘某峰、及刘某辰夫妇一起在海淀区A号租房居住。根据刘某辰所提交的租房合同,所租房屋的年租金为35000元;平均每月电费数额为79642元。诉讼中,刘某辰就所述拆迁款中的部分款项用于偿还盖房时所借外债,但就债务的存在则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

 

裁判结果

一、刘某辰向赵某丽返还拆迁补偿款45560243元,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二、驳回赵某丽其它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赵某丽主张500000元的拆迁补偿款,被告方对赵某丽要求分割该笔款项并无异议,但提出赵某丽同时应将所占有的家中其它款项返还,包括刘某峰的工龄款、及刘某辰爷爷的款项等。根据双方对拆迁款的分割意见,及拆迁协议中对被安置人口的确认,法院认定刘某峰、赵某丽、刘某苒对此次拆迁所得补偿款,各享有1/3的份额。

因上述款项中含有周转补助费,故在拆迁后租房期间所产生的租金、电费等,应从所得款项中扣除。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刘某辰所提供的证据,法院确定扣除的费用包括2017916日至2020815日,共35个月的租金102083元、电费278747元;剩余款项的1/3,即45560243元,为赵某丽应分得的款项。因该笔款项现在刘某辰处,故其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对于双方在庭审中所提其它主张,包括:赵某丽所述刘某辰对其不履行赡养义务;刘某辰所述赵某丽占有家庭的其它款项等,双方均可另案解决。另,刘某辰就所述拆迁款中的部分款项用于偿还盖房时所借外债,但就债务的存在则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对其该项陈述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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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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