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继承律师告诉您离婚后一方去世原配偶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案情】

  老朱早年离异,自己一个人将两个儿子(朱一朱二)拉扯大,现朱一朱二均已成家,朱一刘某某结婚并生下一子朱小小老朱为了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安享晚年,用自己多年攒下的钱买了一套小房子,不料刚住上一年多,即2005年3月老朱因病去世。2006年6月朱一刘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2007年5月朱一出差途中因车祸不幸身亡。后朱小小要求继承其爷爷老朱遗产中属于其父亲朱一应继承的份额,刘某某要求分割老朱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朱二的强烈反对。由于朱二朱小小刘某某协商不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一在其父亲老朱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去世,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朱小小朱一之子作为合法转继承人有权取得朱一遗产的部分。 由于对遗产的权利是朱一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朱一死亡时虽已与刘某某离婚,但在离婚时对此未作约定,不影响刘某某对该 继承所取得的财产权利的享有,在本案中,刘某某应当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适用法定转继承之前应当先将属于刘某某的财产分出。朱二可以继承该房产的 二分之一,朱小小可以继承该房产的四分之一,刘某某可以分得夫妻财产中的四分之一。朱二朱小小刘某某也可以协商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将房产分割归一方所有。

【太远律师有话说】

 关于离婚后,一方去世,原配偶对去世方应继承的遗产能否享有分割权这一问题:

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夫妻财产法定和约定并存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法定制。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前离婚且生效的,原配偶与继承人因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再作为转继承人,也就不存在享有转继承权,但由于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仍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不因继承人是否死亡而影响原配偶分得财产的权利。原配偶因不在作为去世方的法定继承人,而无权主动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只能对遗产享有期待权,一旦继承人对遗产作出了分割,继承人的原配偶便可以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十五条对此也作出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 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该司法解释在转继承中同样适用,即原配偶虽无权主动要求分割遗产,但其他继承人或合法转继承人要求进行遗产分割时,便可以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期待权。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前,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继承人在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形下,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应当为夫妻共同所有,对于该部分继承所得的遗产应当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享有的部分为继承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此时,无论原配偶是否再婚均享有转继承权,为合法转继承人,可以主动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继承人朱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于死亡前未表示放弃遗产继承,则视为接受继承。刘某某虽已与朱一离婚,但遗产的分割具有溯及力,朱一对遗产的权利是在与刘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他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实际分割时,刘某某可以要求对朱一应当继承的遗产进行夫妻财产分割。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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