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承律师:孙女与奶奶 都是第一继承人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近日,王奶奶将自己的孙女告上法庭,要求继承自己儿子的房屋,都说隔代亲,王奶奶和孙女韩女士究竟发生了什么?

【基本案情】王奶奶与被继承人韩大爷系母子关系,韩女士与被继承人韩大爷系父女关系。被继承人韩大爷于2014年10月16日因病死亡,321室房屋一套的所有权人为韩大爷,该房屋现价值240000元,现该房无人居住。

王奶奶的丈夫于1975年死亡,韩女士的母亲韩阿姨与被继承人韩大爷于2007年12月11日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生育有一女,即韩女士,被继承人韩大爷未再婚,也未再生育其他子女或抱养子女,除王奶奶与韩女士外,再无其他继承人。

   现在王女士和子女一起生活,时常追忆韩大爷,故想争得孩子的房产,聊以慰藉。故王奶奶2014年12月22日起诉,要求321室房屋一套归王奶奶所有,由王奶奶韩女士支付该房屋的相应补偿款。

 

【法院审理】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321室房屋(系韩大爷的个人财产,故该房屋在被继承韩大爷死亡后,应作为遗产依法予以继承。被继承韩大爷生前未立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王奶奶韩女士系被继承韩大爷的母亲、女儿,为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韩女士系被继承韩大爷独生子女,现已成年,可独立生活,为其今后生活考虑,诉争的遗产房屋,由韩女士继承居住使用为宜;另外,考虑到王奶奶为高龄老人,不能独立生活,且有子女赡养,故在遗产分配时,给其房屋补偿款为宜。遂判决321号房屋韩女士所有,王奶奶应协助配合韩女士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手续

 

太远律师有话说

  我们看到法院作出的判决比较有意思。

  法院并没有把房屋判给相对弱势的王奶奶,而是将房屋判给了韩女士,并有韩女士给予王奶奶补偿款。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精神,在继承中,对于弱势群体要进行倾斜于照顾,王奶奶年事已高,日常生活需要与其儿女共同生活,且双方在争议前王奶奶并未居住在本案涉案的房屋而韩女士已经独立生活许久,有稳定的工作,生活正常。双方都没有对房屋迫切的需求,故给予直接的金钱补偿更能保障老年人的生活。

  但是对于老年人来说,再多的金钱房产也比不上子女一句问候和关心,也希望韩女士可以多多关心王奶奶,帮助王奶奶安享晚年。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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