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近日,王奶奶将自己的孙女告上法庭,要求继承自己儿子的房屋,都说隔代亲,王奶奶和孙女韩女士究竟发生了什么?
【基本案情】王奶奶与被继承人韩大爷系母子关系,韩女士与被继承人韩大爷系父女关系。被继承人韩大爷于2014年10月16日因病死亡,321室房屋一套的所有权人为韩大爷,该房屋现价值240000元,现该房无人居住。
王奶奶的丈夫于1975年死亡,韩女士的母亲韩阿姨与被继承人韩大爷于2007年12月11日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生育有一女,即韩女士,被继承人韩大爷未再婚,也未再生育其他子女或抱养子女,除王奶奶与韩女士外,再无其他继承人。
现在王女士和子女一起生活,时常追忆韩大爷,故想争得孩子的房产,聊以慰藉。故王奶奶于2014年12月22日起诉,要求321室房屋一套归王奶奶所有,由王奶奶向韩女士支付该房屋的相应补偿款。
【法院审理】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321室房屋(系韩大爷的个人财产,故该房屋在被继承人韩大爷死亡后,应作为遗产依法予以继承。被继承人韩大爷生前未立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王奶奶与韩女士系被继承人韩大爷的母亲、女儿,为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韩女士系被继承人韩大爷独生子女,现已成年,可独立生活,为其今后生活考虑,诉争的遗产房屋,由韩女士继承居住使用为宜;另外,考虑到王奶奶为高龄老人,不能独立生活,且有子女赡养,故在遗产分配时,给其房屋补偿款为宜。遂判决321号房屋归韩女士所有,王奶奶应协助配合韩女士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手续。
【太远律师有话说】
我们看到法院作出的判决比较有意思。
法院并没有把房屋判给相对弱势的王奶奶,而是将房屋判给了韩女士,并有韩女士给予王奶奶补偿款。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精神,在继承中,对于弱势群体要进行倾斜于照顾,王奶奶年事已高,日常生活需要与其儿女共同生活,且双方在争议前王奶奶并未居住在本案涉案的房屋,而韩女士已经独立生活许久,有稳定的工作,生活正常。双方都没有对房屋迫切的需求,故给予直接的金钱补偿更能保障老年人的生活。
但是对于老年人来说,再多的金钱房产也比不上子女一句问候和关心,也希望韩女士可以多多关心王奶奶,帮助王奶奶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