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案情概要:
赵某和妻子刘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两年前,刘某因病去世,由于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刘某的名字,赵某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拖着没办。前不久,他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才知道,按照相关规定,他首先要办理房产公证。
太远律师解答:
房产为两人共同拥有,他和刘某各占一半。刘某去世后,她拥有的一半房产应该由孩子、丈夫、母亲(刘某的父亲多年前去世)共同继承,三人每人分得这一半房产的三分之一,即每人分得六分之一房产。而在1年前,刘某的母亲也因病去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该由刘某母亲继承的六分之一房产一分为二,其中的一半(即十二分之一房产)转由刘某的妹妹刘兰(化名)继承,另一半则由赵某的孩子继承。在此情况下,只有刘兰以及赵某的孩子放弃继承房产并为此办理相关公证,赵某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太远律师评析:
面对突然降临的财富,起初,刘兰不禁心动,但这部分遗产起初似乎与刘兰无关,但由于其姐夫赵某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才导致“转继承”,坚持拿走遗产很容易引发家庭纠纷,在了解情况后,刘兰与绝大多数当事人一样,最终都选择放弃继承相关遗产。还有,如果刘某的兄弟姐妹很多,并且分别住在不同城市,那事情会变得非常麻烦,而如果赵某选择岳母健在的时候,及早办理相关手续,则问题会简单得多,这一点应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