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导语】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结婚已经不再是为了生存或改善生活,人与人之间的依附关系也逐渐降低,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自己作为独立个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婚姻关系中,人们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家庭暴力财产侵权的话题也渐渐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婚内侵权又如何界定和分类呢?我们应该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呢?
一、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
1、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约为婚内侵权行为数字的50%,以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为离婚原因的案件比例更高达婚姻案件总数的60%以上。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一方实施以下行为的构成对一方权利的侵害: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对侵害一方人身权的行为中极其严重的少部分行为予以制裁,而对大多数行为没有予以处罚。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处理方式也大多是报警、调解、来解决。
2、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只侵害对方财产权的案例。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负忠实,现实生活中违背夫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司法解释㈠》中又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仅以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裁定不予受理。在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中,也鲜有当事人因违背忠实义务而受到处罚或制裁的。事实上,这种义务的承担更多依据伦理道德而非法律,法律虽有规定,但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在忠实义务方面无能为力。
二、婚内侵权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侵权一方要承担责任的情况。法律不能因双方存在法定的夫妻关系而忽略对侵权人的法定制裁,侵权人也无权以存在夫妻关系为理由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务中的另一难点是认定一方侵权后,如何确定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及如何执行该赔偿判决。《民法通则》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从理论上来讲,婚内侵权行为对承担责任的方式没有限制,也不应有限制。对于前四种承担责任方式,判决后比较好执行。而对于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的就不容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