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2015年北京新规定,借名买房的可以要求出名人过户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
1、可以要求过户需要通过诉讼:
借名人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需要注意的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3、不仅仅要提供出资证明,还要提供借名登记约定。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4、保障性住房借名可能无效。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