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的“打印遗嘱”等同自书遗嘱效力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真实的打印遗嘱等同自书遗嘱效力

  遗嘱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利和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法律对遗嘱形式进行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得以实现,如果过分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表述而忽略了条文背后蕴含的意义,无异于舍本逐末。尤其是,继承法颁布的时候,电脑应用尚未普及,如今电子技术已经进入千家万户,人们日益习惯于用电脑撰写和保存邮件、日记、文稿等文字材料,一味把打印遗嘱拒之门外或者迟迟不给予其正式身份其实并不可取。电脑和钢笔、圆珠笔一样,都是书写的工具,如果认为本人用电脑打字完成且签名的文稿不是亲笔书写,不仅有悖于事实,也不利于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实现。司法应当以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为导向,采用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证据的证明效力相结合进行综合判断,如果通过其他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打印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其具有相当于自书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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