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证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以便结束痛苦的婚姻关系

来源:未知 时间:2018-09-25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经常遭遇到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要求离婚。那么应该提交哪些证据呢?

  这些证据包括派出所出警记录、法医伤情鉴定、医院诊断证明和交费单据以及学校出具的证明,这些证据的出具单位都属于一些公权力机构或者事业单位,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什么利害关系,其证据一般可以被采信。

  需要注意的是,遭遇家庭暴力侵害后,当事人要敢于张扬,使单位或者其他相应的组织能够确认其遭遇到家庭暴力的事实。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要求离婚但是却没有证据的情况。所以当事人在遭遇家庭暴力之后不应该害怕.要抛弃“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应该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投诉或者报警,以确定对方打人的事实,对于伤情最好自己拍照,并保留相应的医院诊断证明,以便离婚的时候可以证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和自己伤害程度的情况。

  五、当事人通常应该围绕哪几方面进行举证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举证指导】

  婚姻关系的本质是男女双方感情的一种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是需要以有无夫妻感情来判断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无过错并不是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法定事由,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2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当事人离婚的时候,一定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进行举证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若干种情况,如果有这几种情况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但是根据该司法解释,是可以而并不是必须,因此如果有这几种情况的,并不是必须判离,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也可以不判离。由于我国《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经过修订的,这个司法解释是1989年作出的,由于《婚姻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所以对于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婚姻法》有矛盾的地方,应该以《婚姻法》为准。如果内容不与《婚姻法》相冲突的话,则该解释在审判实践当中仍然是适用的。

  具体来说,当事人离婚的时候,以下几方面的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真正破裂:

  (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证据;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3)配偶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证据或者配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证据;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证据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证据;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确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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