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8-09-25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贾女士起诉称:我和被告王先生本是夫妻关系,现在因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和被告王先生的婚姻关系,并且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一套房产,是我们的共有财产,请求法院判令一般房产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先生答辩称,贾女士所称的房产,虽是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是并不是我们的共有财产,诉争房产是我在我单位工作多年取得的福利,并且该福利发生在我们婚姻关系形成之前,诉争房产应属于我个人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贾女士和被告王先生是再婚夫妻关系,王先生本市甲市某国有企业职工,在和贾女士结婚后,因为房改政策,购买了其单位的公有住房,并取的产权证书。2009年该共有住房遇到拆迁,开发商分配了一套安置房(本案诉争房产),并给夫妻二人发放了补偿款。现在两人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为此二人发生争执。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贾女士分得40%的产权,剩余60%由王先生所有。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北京婚姻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对于房改房的权属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原被告购买公有住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了公平原则,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了房屋的性质,所以被告王先生多分得了10%。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离婚诉讼经常存在一些误区,现在告知大家,希望能帮助到更多的朋友:1、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2、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3、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4、对产权登记存在认识误区。5、财产转移隐匿误区。6、“青春损失费“赔偿误区。7、“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8、小孩抚养误区——抚养费和抚养权。9、离婚了就别来找我。(不能来看望孩子) 10、只要找到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自己在诉讼中就会占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