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在生活中,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况:登记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但在离婚后一方以离婚时对共同财产情况不明为由,要求分割处理;还有在登记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在离婚协议中最后明确为“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之后一方以对方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的。对此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简要案情】
王小姐与孙先生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12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后王小姐主张,离婚时登记在孙先生名下的502号房屋双方共同偿还银行按揭12万余元,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奥迪轿车一辆,登记在孙某名下,要求分割处理。
那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已经明确表示“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王小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本案中王小姐未能就502号房屋以及车辆提供相应证据,并结合孙先生提供的房屋于2004年提前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证据,以及孙先生父亲以某公司名义出资购买的汇款凭证,且王小姐对孙先生证据未能提出合理质证,遂判决:驳回王小姐诉讼请求。
【太远律师有话说】
本案就属于来离婚协议签订时明确没有双方无共同财产,事后发现要求分割的情形,对此法院的处理会注重考虑以下几点:
1、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人身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签订的,是一揽子协议,且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不应随意推翻。
2、但是在登记离婚时没有分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的,不应忽视以下问题:第一,个人存款的普遍存在,这些可能来自婚后的共同收入;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生活物资。双方在明知存在上述情况下,却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的,应视为双方均放弃对方手中共同财产权利。离婚后,其中一方以该内容再次起诉要求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3、若其中一方确有证据证明在离婚协议签订中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情况的,法院应考虑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并在最后约定“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对相应财产分割后的一个兜底条款。即在对价值较高、或双方较为重视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后,对一些个人物品或价值较小的财产,双方不再一一列举,以该条款予以明确“财产有谁控制即归谁所有”。故,在该情况下,其中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再行分割处理的,则不予支持。
5、当然若一方确实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的,另一方不但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同时还有权主张对隐匿、转移的财产要求多分。
太远律师提醒您,离婚时,有关财产的分配内容一定要更加仔细的商讨确定,如果确实出现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应当及时搜集证据,今早提起诉讼。如果确实并非共同财产,法院也会有公证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