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万先生和刘女士为了结婚而购买婚房,本想将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生活,谁曾想感情突遭变故,两人分手,那当初为了结婚一起购买的房屋又将何去何从。
【基本案情】
万先生和刘女于2007年相识,2009年初确立你恋爱关系,两人感情融洽,并商量结婚。刘女于2009年8月购买1101号房屋,房屋总价款474万元,8.29日支付首付款174万元,其中155万元由万先生以支票方式支付,余300万元以刘女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但最终两人分手,万先生起诉法院要求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其中2010年2月至起诉之日,万先生通过刘女银行账号偿还银行按揭贷款32万元。诉讼期间刘女全部偿还剩余贷款并于2011年8月刘女取得产权证。
【法院裁判】
万先生和刘女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共同购置房屋,双方对诉争房屋具有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故两者对诉争房屋构成共有关系。万先生与刘女对诉争房屋未约定共同共有,亦未约定按份共有,亦不存在法定共有的情形,故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出资额确定。对于刘女诉讼期间自行还贷部分,有权依据双方各自的比例向万先生追偿,本案中不予处理。遂判决:判诉争1101号房屋万先生享有71%份额,刘女享有29%份额。
【太远律师有话说】
我国现行法律对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购房行为并无规定,非登记一方的出资行为是赠与、是借贷、还是共同出资也无明确规定。
就本案来讲,万先生支付首付款,并每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其是以与刘女结婚为目的,为今后能够共同居住使用,具有对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是其支付购房款的行为;且该行为与购房行为紧密相关联。依法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共有人,共有的发生可以基于约定,也可以基于法定。故,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置房屋,对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双方对诉争房屋均有共有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对房屋构成共有关系。
在万先生和刘女对房屋产权比例无约定,且双方之间亦不存在法定共有基础,故双方间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关系,即按双方的出资额比例按份共有较为公平。
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往往都存在“谈钱伤感情”,“磨不开面子”之类的顾虑,怕谈及这些会影响两个人的感情,但太远律师认为有些事情还是说在前面比较好,真正成熟的感情是不会因为金钱的事情而变扭争持,对于婚房,双方可以签订协议约定所有权或者份额,从根源避免这些问题,更不失为婚姻的一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