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分割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23


财产性收益分割婚姻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述所称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谓“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通常包括相关的工作已经完成,由于合同的约定或其他事宜的拖后致使离婚时暂没有取得的收益。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已经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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