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是否可以要求分割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23

     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是否可以要求分割

   案情介绍:A与B多年,因双方长期,导致感情不和,现申请。在对财产进行处理时,A复员时给的15万元,该如何处理,双方未达成协议。后B诉至法院请求平均分割复员、费15万元。


   审理:


   法院审理后根据双方的结婚年限判决将A的复员费给予B56000元。


   评析:


   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由该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如果夫妻没共同生活到10年即是复员、转业军人的,但经10年后就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3年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人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根据法律适用效力的规定,1993年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的分割处理意见已在2003年的颁布实施后就自动失效。现在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的分割处理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或自主择业费)既不完全是复员、转业军人的个人财产,也不完全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具体处理方式可以依据以下公式完成:第一步: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或自主择业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年平均值;第二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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