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23
对以一方名义在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
人的,当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
转让给对方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其他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②其他合伙人
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
进行分割;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
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④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杈,又不同意该合伙又退
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
得合伙人地位。
在独资企业中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
“夫妻以一方名义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
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
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
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
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应当解散该企业并进行清算。
对保险利益的分割。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
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一方
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
金价值一半的补偿。②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人民法
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的请求,但该方应
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对于财产保险利益,可以先计算出该份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由取
得该财产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