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无效婚姻,非法婚姻能否去法院要求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23

案情

   王某(女)与朱某2003年6月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

  年12月28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4年上半年双方急于登记

  ,因原告王某当时未达到法定,无法领取结婚证,原告王某便

  假借其姐的姓名及户口簿,用本人的照片办理了手续,骗取了

  结婚证。2005年3月生育一男孩。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

  双方感情最终破裂。

   诉

   原告诉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并要求孩子及

  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王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无权提起离婚之诉,应裁定

  不予受理。同时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视具体情形从或是认定

  两方面考虑。此案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实施之后以他人名义办理了婚姻登记,原告王某与被告实际上是未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名义同居生活,应按同居关系对待。现在一方要求

  “离婚”,视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同时原告请求抚养孩子及分

  剖共同财产,本案涉及非婚生和问题,法院应当受

  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未登记结婚,一方请求“离婚”并分配孩

  子及共同财产的,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自1994年2月1日《婚

  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

  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也就是指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实施后,男女双方不管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要未经结婚登记即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因其违背婚姻的登记生效要件,而一律按同居关系

  进行处理。对的认定关键是确定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是否符合

  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果符合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有第十条

  规定的情形就是无效的婚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结婚时未用自己的身

  份证,实际上双方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按同居

  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财产分

  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现在一方要求

  “离婚”,且当事人请求依法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依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

  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并且应在判决解

  除同居关系的同时一并觖决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具体分割

  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

  度,妥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

  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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