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同居的财产分割案例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23

      同居期 
  法院在处理因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子女问题
  双方所生的,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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