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23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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