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23
以一方名义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则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婚姻房地产律师网
地址:北京东城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426037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