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的延续而转化为。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
《婚姻法》对财产的又做了如下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